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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条件: 凡外国的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及经济团体、经济组织在黑龙江省各市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由黑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审批,由黑龙江外商企业咨询服务公司承办。
机构设立后的活动只能够涉及业务联系、产品介绍、市场调查、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不得从事直接性经营活动。
(2)需要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A 设立机构的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背景、开户银行、对华业务情况、设立目的、机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设立地点、期限等,申请书需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提供原件)。
B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派驻机构首席代表的授权书(提供原件)。
C 由公司所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的影印件(港澳地区如属有限公司除提供注册登记外,另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商业登记证书的影印件)。
D、由公司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银行提供的银行资信证明。资信证明中应注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以前银行的存款位数及帐户开立后资金往来的信誉情况等内容,并由该行
负责人或业务经理签字(提供原件)。
E、提供派驻机构代表的履历,要求详细、具体、真实,包括学历及工作经历,时间不能有间断。每位代表提供两张照片。
F、提供代表身份证明:外籍人员提供所在国护照影印件,港澳台同胞提供特区护照或回乡证及长期居民身份证的影印件。如国内人员出任机构首席代表或代表,需先经过黑龙江外商企业咨询服务公司同意,出具证明文件。
(3)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机构在获得批准证书后30天内,首席代表持机构批准证书正副本各1份及上报材料、首席代表照片3张,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在领取工商注册证书后,办理下列手续:
A、在银行开户手续
B、在海关办理进口办公设备和生活用品的手续
C、在哈尔滨市或有关地市国税局和地税局涉外分局办理纳税登记手续
D、在黑龙江外商企业咨询服务公司办理雇佣中国雇员的手续
E、在哈尔滨市或有关地市公安局办理外籍代表长期居留手续
(5)变更及延期手续
机构登记事项如发生变更(如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或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应及时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有效期位2年,如有延长驻在期限的需要,应在到期前3个月报承办单位,办理延期报批手续。
4、投资保障
(1)投资环境: 经中国政府批准在黑龙江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黑龙江省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的资产、正当收入和其他合法权益。
为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黑龙江省外资管理局内专门设立了投诉中心,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矛盾和纠纷。
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合作各方在履行合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经协商或调解无效,可以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提请仲裁。如合营、合作各方之间没有仲裁的书面协议,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保证: 在黑龙江省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我省还专门制定并颁布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规定的补充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条例》等更为优惠的饿政策,以维护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其他保障
A、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除按规定管理权由国家和省两级审批的以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付。
B、黑龙江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在燃料、动力和水电等供应及通讯、交通运输等方面,与内资企业实行同等价格。
C、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有权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和运用资金,采购物资和销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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