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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有关知识产权的协议
想法与知识越来越成为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新药和其他高科技产品的大部分价值主要在于其中有多少发明、创新、研究、设计和试验。电影、音乐录音、书籍、计算机软件和在线服务之所以被买进卖出,是因为它们所包含的信息和创造力,而不是因为制造它们的塑料、金属或纸张。许多过去作为低技术商品进行交易的产品,现在价值中包括的发展和设计成分提高了,如名牌服装或植物新品种。
创造者可以被授予权利防止他人使用其发明、设计或其他创造,这些权利就是“知识产权”,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书籍、绘画和电影的版权、发明的专利权、品牌和产品标志的商标权等等。
1.起源:进入以规则为基础的贸易体制
世界上对这些权利保护和实施的程度差异很大,而且由于知识产权在贸易中的地位更加重要,这些差异已成为国际经济关系紧张的原因。国际上新达成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贸易规则被看作是一种途径,可以带来更多的秩序和可预见性,可以更加系统地解决争端。
1986至1994年进行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取得了这一成果。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试图缩小世界各国在这些权利保护方面的差距,并要使这些权利受到共同国际规则的管辖。当出现有关知识产权的贸易争端时,现在可以使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小常识
协定覆盖以下5大议题
●如何适用贸易体制及其他国际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
●如何给予知识产权充分的保护
●各国如何在其领土内充分实施这些权利
●WTO成员之间如何解决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
●在引入新体制期间的特殊过渡性安排
2.基本原则: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技术转让
与GATT和GATS一样,TRIRS协定开始就规定了基本原则。同其他两个协定一样,非歧视是最显著的特点,即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也是WTO之外其他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原则。
当发明者或创造者获得专利权或版权保护之后,他就有权制止他人进行未经授权的复制。社会一般将这种暂时的知识产权保护看作是鼓励发展新技术和创新的刺激因素,这些新技术和创新最终会向所有人开放获得。TRIPS协定认识到有必要保持平衡,因而规定,知识产权保护应有利于技术革新和技术转让,生产者和使用者都应获利,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得到增加。
●小常识
知识产权的类型
TRIPS协定覆盖以下领域
●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包括服务商标
●地理标识●工业设计
●专利●集成电路外观设计
●未公开信息,包括商业秘密
3.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共同的基本规则
协定的第二部分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及保护方法,目的是保证在所有成员国都有足够的保护标准。这一出发点是在WTO建立之前已经存在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主要国际协定所规定的义务。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涉及专利和工业设计等)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涉及版权)
一些领域未被这些公约所覆盖。在一些情况下,公约规定的保护标准被认为是不够的,TRIPS协定增加了许多新的或更高的标准。
(1)版权
《TRIPS协定》保证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学作品受到《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并概述了数据库应如何得到保护。
协定还将国际版权规则的管辖范围扩展到出租权。计算机程序的作者和录音制作者必须有权禁止将其作品对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如果电影的商业性出租造成大量复制,影响了版权所有者可能获得的收入,那么也同样适用类似的专用权。
协定规定,表演者也必须有权在至少50年内防止未经授权的录音、复制和(非法)播放现场表演。录音制作者也必须有权在50年内防止对录音制品进行未经授权的复制。
(2)商标
协定定义了哪些标志可作为商标进行保护,以及给予其所有者的最低权利应该是什么。协定规定,服务标识应按照产品商标的保护方式进行保护。在某一特定国家著名的标识应享有额外的保护。
(3)地理标识
地名有时被用来识别一种产品。著名的例子有“香槟酒”、“苏格兰威士忌”、“龙舌兰酒”和“洛克福羊乳酪”。葡萄酒和烈酒制造商特别关注使用地名来识别产品,协定对这些产品作了特殊规定。但这一问题对其他种类的产品也很重要。
使用地名描述产品,即“地理标识”,通常可以识别产品的产地和特点。因此,即使使用的是地名,但产品是在其他地方制造的,或产品不具有通常应有的特点,就会误导消费者,并引发不公平竞争。《TRIPS协定》规定各国必须防止地名的滥用。
协议允许一些例外,如名称已被作为商标加以保护,或已经成为某类产品的名称。如切达干酪(cheddar)现在指一种特别种类的奶酪,而不一定是英国Cheddar这个地方制作的。但是,任何希望借此理由寻求例外的国家,必须与希望保护相关地理标识的国家进行谈判。协定规定在WTO中继续进行谈判,以建立一个对葡萄酒地理标识进行通知和注册的多边体制。
(4)工业设计
根据《TRIPS协定》,工
业设计必须至少保护10年。受保护的设计的所有者必须能够防止那些载有或含有的设计是受保护设计的复制品的物品被制造、销售和进口。
(5)专利
协定规定,发明必须有至少20年的专利保护,专利保护必须给予几乎所有技术领域的产品和工艺。如果某项发明由于公共秩序或道德原因,被禁止进行商业性利用,政府可以拒绝授予专利。政府还可以将下列内容排除在授予专利的范围外: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动植物(除微生物外)、生产动植物的生物工艺(除微生物工艺外)等。
但植物品种必须受到专利或某种特别体制的保护,如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UPOV)公约所规定的培育者的权利。
协定规定了专利所有者必须享有的最低权利,但也允许某些例外。专利所有者有可能滥用其权利,如不向市场提供产品。为处理这种可能性,协定规定各国政府可发放“强制许可”,允许竞争者根据许可生产这种产品或使用这种工艺。但这只能够在保护专利所有者合法权利的某些条件下才能进行。
如果专利是作为生产工艺给予的,那么权利必须扩展到通过这一工艺直接获得的产品。根据某些条件,法庭可以要求被指控的侵权者证明其没有使用获得专利的工艺。
(6)集成电路外观设计
《TRIPS协定》对集成电路外观设计保护的基础是《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又称《华盛顿条约》),该条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于1989年获得通过,但还未生效。TRIPS协定增加了一些条款,如保护期必须至少为10年等。
(7)未公开信息和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和其他类型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未公开信息”必须得到保护,使其免受泄漏秘密或其他违反诚实商业作法行为的损害,但必须已经采取保护商业秘密的合理措施。对于新药或农药,为获准进行销售而向政府提供的试验数据也必须加以保护,使之免受不公平的商业性使用的损害。
(8)协议许可中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版权、专利或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可向其他人发放许可,允许其生产或复制受保护的商标、作品、发明和设计等。协定认识到,许可合同中的条件可能会限制竞争或妨碍技术转让,因而规定在某些条件下,各国政府有权采取行动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反竞争性许可作法。协定还规定,各国政府必须做好准备,就控制反竞争性许可作法进行磋商。
4.执行:严厉而公平
只有知识产权的规定是不够的,它们必须得到执行,这一问题在《TRIPS协定》第三部分。协议规定,各国政府必须保证知识产权在各自的法律体系中能够得到加强,对侵权行为的处罚要足够严厉,以防止新的违法行为,程序必须公正平等,不应过于复杂和费用太高,不应规定不合理的时间限制和无根据的延误,当事人应能够请法院对行政决定进行复议,或对下级法院的裁决进行上诉。
协定详细描述了如何执行协定本身,包括取证的规则、临时性措施、禁令、损害及其他处罚。协议规定,法院应有权在一定条件下,下令处理或销毁盗版或冒牌货物,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的商标假冒和盗版应视为犯罪行为。各国政府应保证知识产权所有者能够获得海关管理部门的帮助,以防止盗版和冒牌货进口。
5.过渡期安排:在1年、5年或11年时间内符合协定要求
《WTO协议》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发达国家可有一年过渡期实施该协议,以保证其立法和做法符合《TRIPS协定》。发展中国家和(在某些条件下)转型经济国家的过渡期为5年,最不发达国家为11年。
当协定在1995年1月1日生效时,如一发展中国家未给予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产品专利保护,则该国最长可用10年时间采取这种保护。但对于药品和农药,该国必须从过渡期一开始就接受专利申请备案,尽管专利需要到过渡期结束才能授予。如果该国政府在过渡期内允许相关药品和农药进行销售,那么该国政府在某些条件下,必须给予这种产品以专有销售权,时间为5年,或是直到授予专利,以时间短者为准者。
一般的原则为,协定中规定的义务适用于过渡期结束时存在的知识产权,也适用于新的知识产权,但也有例外情况。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监督协定的实施和各国政府执行协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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